第六条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制定-1简章。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时,应当制定招工 -0/,其中应当包括招工定额和工种;招聘的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评估方法;合同期限、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等,第二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出计划。

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

1、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聘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数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信息,并公开发布。同时,在劳动力市场设立窗口,统一办理申报、招聘、录用等手续,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派员深入劳动力市场,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帮助本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招用职工。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用工的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企业和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企业招用员工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为企业招用职工提供配套服务。第六条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制定-1简章。内容包括:招聘人数、工种(专业)、男女比例、聘用条件、聘用期限、工资福利、报名及考试时间及地点。

3、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聘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出计划。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人,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再实行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和“内部招聘”的办法。第四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未接受过培训的失业人员,原则上不能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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