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江西省立法条例》(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情况,第二条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规定的事项除外;(三)属于本市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制作或批准。国家创造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 .制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2.承认国家机关对一些现存的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或者对以前的判例赋予法律效力。1.造法的特点:1。制定法律是国家机关的专属活动,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
3.立法不仅包括法律创造活动,还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和承认活动。立法是一项系统而全面的活动,它不仅包括创造新的法律规范,还包括补充、修改甚至废除现有法律规定的活动,以及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的法律承认。4、法律的制定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具体含义如下:1。从定义上看:(1)法律起导向作用。无论是明确引导还是不明确引导,都是给人们提供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新法颁布前,新法没有提供既定的行为模式。(2)因此,颁布后的新法不能按照模式来指导前人的行为。换句话说,在新法颁布之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
但是,未公布的法律没有被人们预见到,自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因此,新法没有追溯力。2.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国家不能用现有的法律来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也不能用现有的法律来惩罚人们过去在当时是合法的行为。从而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人们的预期信赖利益。3.现代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1)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有的法律来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也不能以人们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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