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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写审计意见吗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某某审计局: 贵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我单位无异议。 盖章 日期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写审计意见吗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写主送单位吗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是给被审计单位,向他们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在现实中往往会协调,被审计单位肯定希望什么都不写,但是那是不可能的,你自己把握原则。征求意见稿,往往会有一个封面以及正文,在封面上,会写被审计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写主送单位吗

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很明显,银行?理财等?资管业务要?受到直接?影响。后续,银行?理财将要作出?艰难取舍,投资?非标就要?承受长久期负债成?本抬高压力,但没有非?标又如何?提?高收益?率水平、提升?产品吸引力?毕竟?非标等具有?高收益、不估值?的诸多优势。
有政策?监管是?好事儿,说明国家?在重视金融?业的发展,何况此?次监管政?策还?是一个征求意见?高,按照?以往的?管理,至少还有1至3?年左?右的整改?期限,相信政?策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进?行发布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4,方案征求意见怎么写

首先要看是什么类型的征求意见稿.正规的回复要有抬头/需要表示意见的原文/有关意见.按顺序一条一条写下去就可以了.如果意见是属于整体性的意见或者原则性的意见,可以单独列出来说明.就是说,写**,对于你局/**的**,我局回复意见如下:第一,关于什么什么,什么什么;第二,........如果只是文字上的修改,就直接说,第*条第*句修改如下:****************之类的.总之没什么固定的模式的,关键在于把意见陈述清楚
zhengqiuxueyuanyijiandebanfa
有事问百度

5,意见稿 征求

在这里上班三个多月以来,经本人仔细观察研究,再加上深入的思考,现发现以下一些问题,希望老板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有利于本店经营的有用信息: 一:这家店的地段或许略有欠缺,本店人流量不大,根据这一情况,我认为可以趁着接下来的诸多节日如国庆,中秋等如搞一些促销活动,从而吸引消费者,增加人流量,这样有利于本店的销售。 二:由于本店新开张不久,电脑品种不全,让消费者有极少的选择空间,使得本店在销售存在问题,而补货速度慢更是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在品种和补货速度有待提高。 三:来这里买数码相机的人很多,但因为这里数码相机的款式甚少,打击很多本欲购买的顾客积极性,导致很多顾客仅仅看了看就转身出门。我个人认为本店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数码相机的款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更优质的服务,这样才能增加本店的营业额。 以上问题请老板您酌情考虑,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相信在老板和我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把这家店经营地越来越好。 某某 2010年8月某日

6,征求意见稿格式

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复(回复格式)。。。。: 对于你局草拟的《。。。。。。。意见》收悉,经广泛征求。。。。。单位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1。。。。 2。。。。 3。。。。 此复。 年。。月。。日
原发布者:会计师菜鸟ON征求意见稿回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特此函复**年**月**日征求意见稿回复(二)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经
现提出如下意见。。。。月。。单位意见。 1: 对于你局草拟的《。。。。。。 年。,经广泛征求。。。。 此复。。征求意见的函复(回复格式) 。。 3。。。。。关于。。。。意见》收悉。。。。。。。。。 2

7,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第九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第十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银行授信资金。(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四)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五)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六)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七)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八)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九)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委托贷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则,自然到期结清。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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