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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的性质

国际法

海商法的性质

2,大家知道海商法吗

海商法比较难哦,但是据我所知,国内大连海大\上海海事的海商法较好.
谢谢你的回复!我知道一点点了,但是我决定报考了!谢谢

大家知道海商法吗

3,海商法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是调整我国境内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是干什么的

4,海商法是什么

是一部法律啦~~学海商法的人当然可以在海关工作,也可以做海事律师,但是大部分人还是做了船代货代,或帮船运公司看看法律文书什么的,就业前景还是很不错的~~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5,日本有没有海商法

有的 海商法(かいしょうほう)とは、海上输送(平水区域のみを航行する船舶を除く)に伴う商取引について定める法律を言う。 日本には「海商法」と题する法典はなく、狭义には、商法第3编の「海商」に関する规定の部分を指して言う言叶であり、広义には、これに国际海上物品运送法、船舶の所有者等の责任の制限に関する法律などを加えて総称する用语として用いられる。 商取引全般の中で海商が独立した分野として取扱われる背景には、海商が国际间の贸易取引などで用いられる中で、准拠法、公海上の扱い、海上输送のリスク管理などの観点で、共同海损など古くから通常の商取引とはまた异なった论点がある分野と理解されてきたことが挙げられる。 日本の商法典中、第3编は「海商」として海商について独立した编を置いて规定している。同编中、海上保険に関する部分については通常「保険法」の一部として把握される。 商法典の一部であるが、商法を试験科目とする司法试験との関系では、保険法同様、试験の対象から除外されている(旧司法试験第二次试験の试験科目の范囲を定める规则等)。 この分野の法手続を専门とする隣接法律职に海事代理士がある。

6,有关海上运输法律海商法

第一题没有读懂第二题1、慎重选择订约方主体 。2、装港要列名3、所租船舶要适应装卸港与地点并能到达卸港或地点,比如所租船舶的吃水、长宽、船高、载重量、船型等。同时,所租船舶要适货,包括船型、船舱设备(冷冻、通风等等),船龄、舱容(包装货容积或是散货容积、货物载重量)等等。4、协商增加船东“安排替代船”条款。5、警惕询问条款。6、灵活约定装卸地点条款。7、增加NOR递交的附加条款。第三题:《海牙规则》共16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制止了公共承运人利用契约自由原则扩大免责范围、任意降低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现象,使国际海上件杂货运输有一个同一的法律规定,便利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维斯比规则》共17条,对《海牙规则》的第3条、第4条、第9条、第10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为:1.明确善意受让提单人的法律地位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4.承运人的雇用人在侵权行为之诉是的法律地位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汉堡规则》共七个部分34条条文,是一项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根本性地修改了《海牙规则》,在船货双方走向均衡的承担风险方面跨了一大步,是在国际航运领域内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项成就。其保留了《维斯比规则》的修改内容,更在以下方面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1.推行完全过时责任制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3.关于延迟交付的责任4.关于火灾造成的责任损失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6.关于舱面货7.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8.关于保函问题9.关于诉讼时效问题10.关于管辖权11.公约适用范围12.允许使用其他单证 明天我考海商法,希望能考好啊。

7,依据我国海商法之规定货物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有哪些

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在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援引这十二条中的任意一条免责条款的前提是,承运人已经尽到了适航义务。
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在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五十一条,下有12种承运人免责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援引这十二条中的任意一条免责条款的前提是,承运人已经尽到了适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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